行政會議成員夏佳理的外甥女被控襲警而被輕判,全城嘩然,市民都關注判決是否凸顯司法不公,被定罪者是否因為有財有勢而容易獲得輕判。
我們認為,是次判決的確反映香港的司法制度已經出現嚴重的不公平狀況,但責任不判決此案的阮偉明裁判官,而是作出選擇性檢控的警方與律政司。
今次的襲警案,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社運人士因為抗議期間,與警察發生碰撞而被控襲警的案例。襲警是可以引用兩條不同的法例作出檢控的,近年抗議人士被控的襲警罪,包括本會主席陶君行在內,控方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作出檢控,最高懲罰判監兩年,如果判監就不可以緩刑。但我們發現,包致金姪女三次襲警罪成,控方卻是引用另一條條例──《警隊條例》第63條,這條例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且可以緩刑。由此可見,同樣是襲擊罪,但律政司從引用條例檢控的程序當中,已經可以「酌情處理」。
警方及律政司從未向公眾交代過,在處理襲警案時引用哪條條例的標準,但事實擺在眼前,控告示威人士的時候,往往就是引用刑罰較重的條例,而對於夏佳理的外甥女這位有三次襲警記錄的積犯,卻繼續引用刑罰較輕的條例;香港的法治制度,正正就是敗在選擇性檢控的律政司和警方手上。
要捍衛法治,不能只憑口講,一定要給人民看到法律的精神能貫徹地執行。今次事件進一步揭示,律政司和警方因應被捕人士背景而選擇性執法和檢控的情況變本加厲,是損害本港法治的元兇。因此我們嚴正要求,律政司和警方立即停止選擇性執法和檢控,並向公眾交代檢控襲警罪的標準,停止利用襲警罪作為政治打壓示威人士的工具!
社會民主連線
2010年8月4日